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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三个显著的特征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1-06|浏览次数:896

劳务派遣作为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允形式,在企业用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缓解就业压力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的一个显著特征。那么,劳务派遣还有哪些特征呢?

一、“用人不管人”是劳务派遣的一个显著特征

劳务派遣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可以分为三种关系。分别是是以劳务派遣公司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和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这样,用人单位只管用人,劳务派遣公司只管人,这种用工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

在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

我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

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

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三、劳务派遣公司“一手托两家”。

这样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国内各地劳务派遣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目前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劳务代理工作延伸为劳务派遣制以后,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变成了一种介入其中的局内角色的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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